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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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贸入口 外经入口
 
 
 

    山东张店经济开发区是经国务院发改委、省政府正式批准建设的省级经济开发区,位于淄博市张店区东部,东南接齐鲁石化公司,南临 309国道,北依济青高速公路,西靠淄博市中心城区,一期规划开发面积400公顷。

目前开发区公用设施供应保障能力如下:

道路 已形成"二纵十横"的道路框架,并南临309国道,北依济青高速公路
自来水 供水能力为10万吨/天
电 力 拥有11万KV变电站,电力供应充足
蒸 汽 供应能力200吨/小时
天然气 管道供气能力为4亿立方米/年
通 讯 万门电话端口,并有宽带光纤接入
 

(一)管理服务

1.进入开发区的项目,开工建设前的所有手续由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助办理,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交相关资料;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(除土地部门收取的费用

外,综合开发费、人防费予以免除,其它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)。

2.进入开发区的协议书签订并正式生效后三日内,建设单位即可开工建设,区属各职能部门不得干扰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。

3.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,除消防、安全生产和刑事案件外,未经区监察等部门的书面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到开发区内检查、收费、评比、拉赞助等,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。

(二)财政扶持政策

1.从进入开发区并获利年度起,三年内,每年年末按入驻企业所缴纳所得税的区留成部分的100%由区财政部门给予奖励;第四年至第五年,每年年末按入驻企业所缴纳所得税的区留成部分的70%由区财政部门给予奖励。

2.从进入开发区并实现第一笔销售收入之日起,三年内,每年年末按入驻企业所缴纳增值税的区留成部分的60%由区财政部门给予奖励。

3.从实现第一笔销售收入之日起,两年内,每年年末按企业所缴纳营业税区留成部分的100%由区财政部门给予奖励;三至五年内,每年年末按企业所缴纳营业税区留成部分的50%由区财政部门给予奖励。

4.在开发区内新建的生产、办公及公用设施,三年内,每年年末按入驻企业所缴纳房产税的100%由区财政部门给予奖励。

5.在开发区内建设所征土地,三年内,每年年末按入驻企业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100%由区财政部门给予奖励。

6.从进入开发区生产经营之日起,三年内,每年年末按入驻企业所缴纳其他地方税的60%(不含城建税和教育附加)由区财政部门给予奖励。

以上优惠政策兑现的前提条件是:入驻企业必须达到可行性报告和合同中规定的投资强度(每亩投资 100万元以上)以及投资总额后予以兑付。

(三)土地政策

1.开发区内全部建设用地,由区国土资源部门预先征用后,提供给山东张店经济开发区统一进行开发,土管部门负责向上级部门争取土地使用指标。

2.对申请进入开发区建设的项目,土地使用期限为五十年。高科技项目、大项目或对张店区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,土地价格实行一事一议。

 

    机械加工、冶金、精细化工、生物医药、纺织服装 ,规划建设了各行业工业园。

联系人及电话:尚振波 0533-3086698

于长水 0533-3086507

传 真:0533-3086698

E-mail:zdzsej@163.com